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可杀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漫长河中,秩序与和平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然而,这条道路布满荆棘,纷争、犯罪与混乱时常侵扰。面对如此困境,“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可杀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这一观点,犹如一把锐利的手术刀,精准剖析了在特定历史阶段,采取强硬手段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深刻逻辑。这并非对暴力的盲目推崇,而是基于对人性、社会规律的洞察,提出的一种充满辩证思维的治理策略。
一、“以战去战”:以正义之战止息纷争
战争,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现象之一。它带来死亡、破坏与伤痛,让无数家庭支离破碎,文明成果毁于一旦。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历史节点,“以战去战” 却成为一种无奈但必要的选择。
回溯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堪称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破坏力最强的战争。纳粹德国在欧洲大陆疯狂扩张,其铁蹄所到之处,烧杀抢掠,种族屠杀,给无数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灭顶之灾。德国纳粹宣扬极端的种族主义,将犹太人视为劣等民族,对他们进行了惨无人道的大屠杀。在奥斯威辛集中营,这一纳粹最大的死亡营里,犹太人被成批地驱赶进毒气室,仅在 1944 年一年,就有近 100 万人在此惨遭杀害。除了毒气室的杀戮,被强制劳动的犹太人,每天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长达 12 小时以上,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许多人因劳累过度、疾病缠身而死亡。日本军国主义在亚洲地区同样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南京大屠杀中,日军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对待平民和战俘,砍头、活埋、强奸等暴行随处可见。据统计,南京大屠杀中遇难的中国同胞超过 30 万,大量的文化古迹、历史建筑被焚毁,给中国的文化传承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在这种绝境下,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家奋起反抗,展开了一场正义与邪恶的大决战。同盟国军队付出了巨大的牺牲,从欧洲战场到亚洲战场,与法西斯势力展开殊死搏斗。在欧洲,诺曼底登陆开辟了欧洲第二战场,美英联军与德军展开激烈战斗,无数士兵倒在血泊之中。奥马哈海滩上,美军士兵迎着德军密集的火力,奋勇冲锋,伤亡惨重,但他们凭借顽强的意志,成功突破了德军防线。在登陆过程中,美军士兵们面临着德军机枪的扫射、炮弹的轰炸,沙滩上布满了战友的尸体,但他们毫不退缩,前赴后继地冲向海岸。苏联红军在东线战场与德军进行了长期艰苦的鏖战,斯大林格勒保卫战成为二战的重要转折点,这场战役中,双方投入了大量兵力,城市被战火夷为平地,每一寸土地都洒满了鲜血。在巷战中,双方士兵逐屋争夺,战况惨烈至极。苏联红军战士们在废墟中顽强抵抗,凭借着对祖国的热爱和对法西斯的仇恨,坚守阵地,与德军展开了殊死搏斗。在亚洲,中国人民进行了长达十四年的艰苦抗战,无数中华儿女为了抗击日本侵略者,前赴后继,浴血奋战。中国战场牵制了大量日军兵力,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淞沪会战中,中国军队以血肉之躯抵挡日军的钢铁洪流,虽然损失巨大,但打破了日军 “三个月灭亡中国” 的狂妄企图。在会战中,中国军队装备落后,但战士们凭借着顽强的斗志,与日军展开了激烈的战斗,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最终,这场战争以反法西斯同盟的胜利而告终,法西斯势力被彻底击败,世界迎来了相对的和平。这场战争便是典型的 “以战去战”,若没有反法西斯同盟国家的坚决抵抗,任由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继续肆虐,世界将陷入更加黑暗的深渊,更多无辜的生命将惨遭屠戮。
再看古代中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不断,战火纷飞。各国为了争夺土地、人口和资源,连年征战,百姓苦不堪言。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国力逐渐强盛,通过一系列的兼并战争,最终实现了六国的统一。秦国的统一战争,虽然过程充满血腥,但从长远来看,结束了长期的分裂割据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它为中国此后两千多年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促进了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推动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在统一过程中,秦国军队南征北战,如在长平之战中,秦国与赵国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决战。秦军采用巧妙的战术,先佯装败退,诱使赵军追击,而后切断赵军退路,将其包围。最终,秦军击败赵军,并将四十万赵军降卒坑杀。这场战役虽然残酷,但极大地削弱了赵国的实力,为秦国统一六国扫除了重要障碍。倘若没有秦国的统一战争,中国可能仍将长期处于战乱之中,社会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当然,“以战去战” 必须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首先,战争的目的必须是正义的,是为了制止侵略、维护和平、扞卫人权等崇高目标,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国家的私欲。从哲学层面来看,正义战争的本质是对公平、自由、平等这些人类基本价值的扞卫。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如果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就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 正义战争便是为了维护这种正义的存在而发起。其次,战争手段的运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底线,尽量减少对无辜平民的伤害,避免过度破坏。在现代战争中,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战争法和人道主义法,如《日内瓦公约》等,对战争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在军事行动中,应尽量避免攻击平民目标,对平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在对伊拉克进行军事打击时,就尽量避免对平民区的轰炸,通过精确制导武器打击军事目标,减少了平民伤亡。最后,战争结束后,必须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或社会秩序,防止战争的再次爆发。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建立了联合国,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通过联合国的调解、维和等行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规模战争的爆发。近年来,联合国在解决叙利亚内战、南苏丹冲突等地区热点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调解作用,努力推动和平进程。在叙利亚内战中,联合国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和谈,为停火协议的达成、人道主义救援的开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尽管过程艰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战争的残酷性。
二、“以杀去杀”:以严厉惩处遏制犯罪
在社会治理中,犯罪现象始终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从暴力犯罪到经济犯罪,从侵犯人身权利到破坏社会秩序,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在这种情况下,“以杀去杀” 的观点,即通过严厉惩处严重犯罪分子,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古代中国,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实行严酷的法律制度。对于盗窃、杀人等犯罪行为,秦朝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等。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时,曾颁布法令,对轻罪用重刑。例如,若有人在道路上乱丢垃圾,就要被处以黥刑,即在脸上刺字。这种严厉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虽然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导致民怨沸腾,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对于打击犯罪、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一些国家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如谋杀、恐怖袭击等,依然保留着死刑。以美国为例,在一些州,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后,会被判处死刑。支持者认为,死刑的存在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能够有效遏制严重犯罪的发生。研究表明,在一些保留死刑的地区,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例如,在德克萨斯州,该州执行死刑的数量相对较多,其严重暴力犯罪率在全美的排名相对靠后。这表明,严厉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轻易实施犯罪行为。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往往会进行风险评估,当面临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时,部分潜在犯罪分子会因恐惧而放弃犯罪行为。
然而,“以杀去杀” 也面临诸多争议。一方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一种极其残忍的行为,即使对方是犯罪分子。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无论犯罪情节多么严重,都不应该轻易剥夺他人的生命。许多国际组织和人权倡导者呼吁废除死刑,认为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国际特赦组织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全球废除死刑,他们认为死刑不仅侵犯人权,而且存在错判的风险,一旦错杀,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从历史上看,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如美国的 “斯科茨伯勒男孩” 案,9 名黑人少年被误判强奸,险些被执行死刑,这凸显了死刑制度下错判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也指出,死刑的威慑效果并非绝对,犯罪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经济状况、教育水平、文化传统等。单纯依靠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并没有显着上升,反而有些国家的社会治安状况有所改善。例如,加拿大在废除死刑后,社会治安并没有出现恶化的情况,反而通过加强社会治理、改善社会福利等措施,犯罪率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通过加大对教育、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提升了民众素质,减少了因贫困、失业等导致的犯罪诱因。在加拿大,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从而降低了因失业导致的犯罪率。因此,在运用 “以杀去杀” 这一策略时,必须谨慎权衡利弊,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注重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问题,如加强教育、改善社会经济状况、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等,以减少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