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章 判决书精炼版(1 / 2)

**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玄0105刑初1611号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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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玄商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法院**: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9月15日

**涉案被告人**:庞立春(原副市长、公安局长)、薛军(原市委秘书长)、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李长河(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沈禾钩(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李长生(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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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程序**

1. **案件来源**:2010年3月12日,玄商市委巡察组发现线索,次日立案调查。

2. **起诉过程**:玄商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案件于2010年7月28日进入审理程序。

3. **审理情况**: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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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犯罪事实**

**(一)庞立春(原副市长、公安局长)**

1. **职务犯罪**

- **贪污受贿**:2009年收受房地产商贿赂50万元现金及价值300万元房产,并虚构公安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200万元(个人分得80万元)。

- **滥用职权**:2007年篡改案件卷宗,包庇故意伤害案嫌疑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 **涉黑犯罪**

- **包庇黑社会组织**:与李长河勾结,纵容其黑社会团伙实施暴力犯罪,并参与谋杀知情人金小胖。

- **国有资产侵占**:伙同薛军、李春来等人低价贱卖国有企业国基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0万元。

**(二)薛军(原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时任财政局长)**

1. **国有资产流失**:主导低价拍卖国有资产,收受好处费2000万元。

2. **贪污受贿**:泄露内部消息收贿300万元,虚报费用贪污80万元,并向庞立春行贿150万元。

**(三)李春来(原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时任国资委主任)**

1. **民生项目腐败**:收受建筑商100万元贿赂,导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重质量问题。

2. **国有资产侵占**:参与贱卖国基建筑公司,非法获利2000万元。

**(四)李长河(帝和置业董事长)**

1. **组织领导黑社会**:2006-2010年间实施敲诈勒索(涉案1000万元)、绑架(索要500万元赎金)、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

2. **经济犯罪**:虚构交易侵占公司资产800万元,行贿政府官员500万元,洗钱掩盖非法所得。

**(五)沈禾钩(原玄商市发展投资集团董事长,时任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1. **国有资产流失**:明知价值5亿元国有资产被低估,仍配合低价出售,导致重大损失。

2. **贪污受贿**:收受企业贿赂150万元,虚报项目成本贪污100万元,并帮助偷税漏税企业逃避处罚。

**(六)李长生(原华夏邮政储蓄银行玄商分行行长,时任国有资本运营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