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假做真时(下)(2 / 2)

小法庭 柳知非 1425 字 2个月前

审判员问何旭:“原告,你说你公司卖给被告软件,这软件的用途是什么?”

“停车场管理软件,就是自动识别出入的车牌,自动计费。”

“安装这一套软件的被告停车场在哪儿呢?”

“被告买了软件在哪里使用我不管。”

“原告,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在……在,我需要回去查。”

审判员提醒书记员把这个问题计入庭审笔录,接着又问费力:“被告,你的停车场在哪里?”

“我公司没有停车场,我公司有三个门店,三个门店的门口都是公共道路。”

“你公司有没有跟停车场签订合同,卖给他们软件?”

“没有。”

“被告,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有,我请求传唤证人罗群到庭。”

随着审判员的一句:“传证人罗群到庭。”罗群拄着拐杖走入法庭,何旭见到罗群,头不由自主地下垂。审判员核对罗群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后,问:“证人罗群,证人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证人罗群,你知道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事吗?”

“知道。”

“这份合同履行了吗?”

“没有履行。”

“是哪一方没有履行?”

“都没有履行。”

“为什么不履行?”

“因为合同就是假的,就是为了让何旭的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

“你是怎么知道的?”

“我当时是何旭公司的技术总监。”

“现在呢?”

“辞职了。”

“你跟被告有利害关系吗?比如是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不是。我现在跟双方没有关系。何旭和费力原来都是我的朋友。”

审判员宣布给原告五天时间调查被告使用这套软件的停车场地址。

“现在闭庭。”一声清脆的法槌响起。

申请罗群出庭作证是酷博士和戴聪明的主意。

五天时间过去了,何旭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告停车场的地址。法庭也没有下达判决,而是中止审理,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久,何旭被公安机关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又过了三个月,法院对何旭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何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何旭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后,法院对原告江左市奋发有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左市爱家风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5.《小法庭》的新节目

肖问豪依据这一故事,制作了一期《小法庭》,定名《假做真时》。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嘉宾出席。

节目对话环节,酷博士先发表意见:“两个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个名词好难记,可不可以简单点儿?”肖问豪说。

“也可以简单称为‘虚假表示行为’。”酷博士回答。

戴聪明说:“我总结一下‘虚假表示行为’的构成条件:第一,当事人都知道对方和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二,都不准备受意思表示的约束。我总结的对吗?”

“对的。”酷博士回答。

“那么,后果是什么呢?”肖问豪问。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