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雪松路抢劫案(四)(2 / 2)

小法庭 柳知非 1525 字 2个月前

“小哥哥,你人真好,我请你去对面喝杯奶茶吧。”

乔健健本想说“把手机交出来”,现在,只好囫囵地回答一句:“不,不用。”

远处是一位身着牛仔裤的女子。乔健健的目标又换成了她。

女子像一阵风。女子走近了,拿出手机,对着手机喊:“你到底死哪儿去了?我已经走半天了,还没有看见你,我不是早跟你说过吗?早到了,你就等着,晚到了,哼!你就等着吧。”

乔健健的心思在女子的手机上。

再看时,从马路对面跑过来一个男子,男子一边跑,一边喊“丹丹,丹丹”。男子拉起女子的手,像是在安慰女子。

乔健健刚伸进裤兜里的手又缩了回去,因为这男子的身材在乔健健面前属于妥妥的“血脉压制”。

一直在旁边不远处举着手机的蔡文博不耐烦了:“健健,你到底行不行啊?就你这胆子,我不信你能干大事。”

乔健健满脸通红:“你……你等着,我一定干成。”

一阵“嚓嚓”声从另外一个方向传来,是高跟鞋与地面摩擦发生的声音。乔健健望过去,一位身穿红色风衣的女子正在款步徐行,周围没有其他人,女子的手里还挎着个皮包。

“来了,准备。”乔健健低声对蔡文博说。

乔健健走上前,从裤子兜里掏出玩具手机,对着女子说:“把包放下。”

女子看了一眼面前这个戴着黑色口罩的青年,又望着眼前的手枪,面无表情,顺从地把包放在地上,一句话也没有说。

乔健健抓起包,飞也似的迈开双腿。一眨眼就到了马路对面,刚才还在拍照的蔡文博,这会儿顾不上拍照,跟在乔健健后头飞奔。

身后没有人追。二人放慢了速度,前面是一个公共厕所。乔健健对蔡文博说:“你在外面等着,我进去一趟。”

蔡文博却不听使唤,他的脚步还是紧随乔健健。乔健健急着大喊:“蔡文博,你快跑,别等我,咱俩分头跑。”

厕所里的乔健健动作娴熟,这是他的事前设计。他已经在家里操练过一次,现在他只需要再操练一遍:摘下口罩,脱掉了外面一层夹克和外面一层裤子;玩具手枪和第一层衣服已经完成了使命,这三样东西的归宿是垃圾桶;抢来的包被揣进第二层夹克。

一切尽在掌控中!乔健健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厕所。

7.终局

于淼这几天因为儿子蔡文博的事愁得茶饭不思。因为蔡文博是未成年人,警察在讯问蔡文博时,作为监护人的她都在场。

“请问嘉宾,我儿子经常跟我说,‘我不满十四周岁,我可以随便犯罪’,我该怎么教育他?”

“要教训,不要教育。”

“问这话之前就应当教育。”

于淼正在观看一期视频直播。弹幕上有观众的提问,嘉宾还没有来得及回答问题,已经有其他粉丝“抢答”。

“统一回复。现在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于淼关注的一个视频博主,她喜欢博主制作的系列节目《小法庭》,知道博主热心帮助粉丝。博主就是肖问豪。

肖问豪接到于淼发来的私信,邀请酷博士和戴聪明帮助解答。

一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将乔健健涉嫌抢劫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同时认为蔡文博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乔健健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又一个月,法院对乔健健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判决,乔健健犯抢劫罪,因系未成年人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乔健健有期徒刑二年。

肖问豪根据本案制作了一期《小法庭》,题目定为《雪松路抢劫案》。酷博士和戴聪明作为嘉宾出镜,在节目中,以“乔同学”和“蔡同学”代替二人的名字。

“乔同学只是想开个玩笑。没有想真的抢钱。”肖问豪说。

酷博士解释说:“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劫夺财物的行为。这里涉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区别。盗窃和抢劫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开玩笑只是乔同学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直接的想法。比如盗窃罪,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贪图财产,也可能是为了炫耀,但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他的直接想法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只有占有的财产才可以享受或者炫耀。

“乔同学在拿出玩具手枪对着女士的那一刻,肯定是想把包拿到手的,这就是非法占有。抢劫罪在形式上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威胁。不论是什么形式,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感觉,就算是一种威胁。玩具手枪看起来跟真枪差不多呢,被害人那一刻一定很恐惧。”

一旁的戴聪明没忘记打趣:“这个道理不是明摆着吗?哪个人会在恐慌中还要问一句,‘把枪拿过来,我看看是不是真的’,哈哈,这也太滑稽了。”

随后戴聪明又补充:“《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某些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