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变化,大乾的律法也需要不断的完善。
王氏没有搞什么祖宗之法不可变,从淮国开始,王氏都是在主动推动改革。
《大乾律》经过增订补充之后,又出现了一些其他的问题。‘罚金赎罪’以及‘官员议罪’。
‘罚金赎罪’这一条在夏朝就有,即便是几次变法,都没有将这一条取消,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钱的问题。
“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这句话说的是夏朝的君王对于死刑犯可以用罚金赎罪。
馔是重量单位,相当于六两铜,两千馔相当于三百七十五斤铜即可以免除死罪。
当时铜是什么?是武器、是财富,对于一个国家极为重要。
此后历代也各自都有罚金赎罪的方式。大乾同样也有罚金赎罪,当然大乾律中杀人死罪是不可以用罚金赎罪的,后来又增补了流放也不能。
对于罚金赎罪,法家一直以来都有争论,其中争论最多的有两条。
第一,罚金赎罪可能导致贫富异刑,富人犯罪和穷人犯罪完全是两种惩罚方式,甚至极端的一些就是富者生,贫者死。
第二,罚金赎罪可能导致再次犯罪。这里面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犯罪者为了筹集赎罪费用,可能会铤而走险,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