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谁的证人?(2 / 2)

换句通俗点的话来说,只有一个人的行为同时涉及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时,才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可如果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属于牵连关系,那就需要刑民并立,各自进行审理。

在时浩的这个案子里,时浩的行为或许涉嫌敲诈勒索,但其行为在民事上究竟是否属于侵权,暂时还不明确。

因为无论属于哪种结果,都要以时浩对优恩公司是否具有请求权为前提来看。

有这个大前提在,在刑事法庭上对时浩的请求权做出剥夺,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不合理的原因,得出的结论能合理吗?

或许在现实生活中有歪打正着,但是在法律上,绝对不允许这种含糊的情况出现。

“这样解释的话,一审在这里的审判逻辑倒是确实有些问题。”

看另外两位同事还有些犹疑,李易路主动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虽然刘林是主审法官,但审判显然不能只听他一个人的想法。

在主审法官的判断出现偏差时提出纠正意见,在其做出选择之前给出建议,正是合议制度设立的意义之一。

“如果时浩的行为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同时,直接涉及到民事侵权,那么法庭做出判决没有问题。

但时浩的行为在民事上如何定义尚未有定论,在刑庭上对他的实体性权利做出判决的确不合适。”

听了李易路的分析,另外两人也是点点头。

“所以时浩向优恩公司继续索赔的行为,在民事上还是存在合理的可能性。”

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终于理顺:“存在可能性,在刑事上就意味着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