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
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大明新律》完全颠覆了《大明律》用六部六律的形式,他虽然很多地方还有不足,但不可否认《大明新律》已经很接近于后世宪法。
《大明新律》也分为总纲,国民权利及义务,新大明组成,国旗国歌国都国教四个部分一百七十六个条款。
所以,两者区别在于,旧律是一部指点性律法,新律是一部概括性律法,旧律多注重琐事,新律在于高屋建瓴。
顺便提一句,抗虏卫口口声声《大明新律》判人生死其实是《大明新律国民权利义务细则补充法》,也就是《大明新律》关于第二章子律法。
朱慈灶不可能完全照搬后世宪法,而且根据他课堂闲话熏陶,法学院在《大明新律》第三部分关于新大明组成定义为,大明新朝由皇帝(弹劾),内阁,律法院三个互不统属的独立部门组成。
大明国民有权利选举村级三司班子成员,村级三司班子有权选举乡镇级三司班子,乡镇级有权选举县级,县级有权选择州府级,州府级有权选举中央级。
而皇帝把权利移交给内阁,但为了弥补皇帝,皇帝代表天下任弹劾会总会长,弹劾会随时有权启动弹劾程序罢免不称职内阁。
为了巩固皇权,皇帝同时兼任边军大元帅。
但为了照顾内阁政府,皇帝直属的军队只能驻扎于四边戍守边疆抵御侵略,边军不可干涉国政,甚至于不允许大规模进入国内。
内阁政府有权掌控一支国民卫队(相当于府兵)和捕衙武装,两军主要为了维稳和治安。
朱慈灶一阵愕然,这不就是后世米国之国民卫队和野战部队模式吗?
等于,新大明有两个军队系统,一个掌控在皇帝手中为了巩固权利,一个在内阁手中为了加强权威。
问题是,这样的系统会不会出现分裂甚至于内战呢?
好在,《大明新律》还详细的规定,大明边军享受国家百分之十税收军饷,国民府兵和捕衙武装只享受百分之五税收军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