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而肃穆。
法官入场,全体起立。法官落座后,全体坐下。
法院院长随后走了进来,在一个角落里坐了下来。那名法官望向法官,二人交换了一
个会意的眼光。
法官当庭宣布:“现在,首都第一法院,对李察造谣惑众一案开庭审理。我要求检控方
先陈述一下案情。”
控方律师站起:“法官大人,三天前,即5月18日,这位李察先生在《新闻报》和《大西洲报》上刊登了一则消息,说什么‘半年内即将有一场大海啸要降临在我们国家头上,我们正面临一场灭顶之灾’,这则消息经过我院核实,完全是子虚乌有,实属揑造。因此,李察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即犯了扰乱社会治安法,和制造、散布虚假言论法,属于妖言惑众,蛊惑人心,我建议对李察的行为予以重判。这就是当天的两份刊登那则消息的报纸,作为证物,请大人过目。”
一名法警过来,将两份报纸呈给当庭法官。
法官接过证物,几位庭上围上来看了看,小声交换着意见。
法官又问:“证人来了吗?”
“来了。”一名法警带着报社的工作人员来到法庭。
法官看了眼证人席,继续:“等会再问他。现在,要求辩方进行辩护。”
一位女律师站起来,她是李察的辩护律师,她正色道:“法官大人,控方律师说李察先生在《新闻报》等报上发布的消息属于妖言惑众,蛊惑人心,我并不这么认为。当他从某种渠道得知要有一场大海啸到来的时候,他秉着一个公民的责任感和公理心,将此消息告知社会大众,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并不存在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也不属于制造和散布虚假言论的行为,所以说,李察没有犯罪。”
控方律师问道:“刚才辨方律师说他没有犯罪,这是罔顾事实,我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不但犯了罪,而且是相当严重的罪行。”
控方律师继续道:“关键是他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所发布的消息是有出处的,是有科学根据的。因此我们只能认为,他所说的自然灾害,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因此,他是在散布谣言,妖言惑众,蛊惑人心。”
女律师辩解道:“根本不存在什么妖言惑众,蛊惑人心的问题。李察作为一个前探长,是一位正直的国家公务人员,他多次立功受奖,从未有过不良言行的记录。他没有也不可能造谣惑众,他也没有从发布这则消息中获利,也没有为了博取虚名,因为他连名字也没有公布。”
控方律师问道:“我想请问辩方律师,李察公开发布消息,经过权力部门的授权了吗?经过审查单位的认可了吗?如果没有的话,他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呢?”
女律师辩解道:“李察所发布消息,是经过新闻报社审查的,而且言辞中并没有违法、违规的语言。而且他发布的是消息,其用意是为了社会大众的安全,又不是公告,根本不需要经过权力部门的审查。”
……………………
法官问道:“证人来了吗?”
“来了。”
“请他站到证人席上。”
报社一位男职员走了过去,站到了证人席上。
法官问:“你是新闻报社的职员尤金吗?”
尤金回答:“是的。”
“李察去新闻报社,当时是你接洽的吗?”
“是的,我们很熟。”
“他要发布消息,你问他要的批文或科学鉴定书了吗?”
“没有。因为李察科长经常来我们报社发布消息和报道,一开始我还问他要过批文,后来多了,我就不要了。”
法官道:“好了,现在请被告李察回答问题。”
李察站在被告席上。
法官问:“李察先生,你这条海啸要来的消息,是从哪听来的?”
李察:“这个我不能说,反正一定有出处。”
法官又问:“为什么不能说呢?这里是法庭,没有什么事是不能说的,你说出出处来,证明你不是在揑造新闻,更不是妖言惑众。”
李察:“我听到消息的这个渠道,确实很可靠,但是我不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