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判多少年合适?顶格判决!(1 / 2)

<b>inf</b> 关于胡军以及马虎等人的公诉开庭。

各方入座。

在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长敲响法槌后。

检方开始针对胡军与马虎等人的罪行一一进行控诉。

“被告方胡军,因受贿,接受大量好处,在针对薛某等人的一审案件中徇私舞弊。”

“其中包括现金,礼品等,总价值将近70万。”

“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检方以此对胡军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方马虎,在针对薛一案中,具有徇私舞弊的情况。”

“”

“推荐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

在控告完胡军和马虎等人的罪行。

公诉人继续陈述剩余相关等人的事由罪行和经过。

足足陈述了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

在陈述完毕后。

公诉人看向审判台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咚!

审判长敲响法槌,让胡军和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

在这场庭审中。

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已经陈述完毕,证据链完整,胡军和马虎等人的辩护空间几乎没有。

所以…

在马虎等人的委托律师进行陈述方面,没有什么太大转折。

只是从刑期上进行出发,想要让审判长对于他们的刑期有所减缓。

并且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认罪认罚!

但是有一个例外,胡军并不想要认罪认罚。

胡军作为刑事方面的审判长,对于自己的行为判决很清楚,如果是依照检方的控告进行判决。

那么,法院方面至少会判决检方推荐的刑期,也就是八年有期徒刑。

八年有期徒刑,对于胡军来说太长。

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罪行,那么就要将受贿和徇私舞弊分开。

两者不能关联到一起,那么自己的刑期有可能会减刑到六年有期徒刑。

到时候再牢里好好表现表现,六年的有期徒刑可能坐四年就可以出狱了。

所以,胡军的委托律师并没有认罪认罚,而是陈述减刑辩护观点

“在本次案件当中。”

“我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接收到了相关的好处,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等人进行判决。”

“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理林长天,建立相关的利益关系在前,判决在后。”

“两者之间只是形成了受贿的关系,并不能代表着因为先前的受贿关系,出现了本次庭审上的徇私舞弊行为。”

这一个辩护的观点是,胡军并不认为自己,是因为受贿而对于张某,李某和薛某进行的徇私枉法的判决。

并且胡军并不认同自己进行了徇私枉法的判决。

只是认为自己受贿,而应当用受贿的相关条例对自己进行处罚。

“我方认为,对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刑罚过重。”

“我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愿意主动的退还相应的账款,要求在刑期上面对于我方进行宽恕。”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观点。”

胡军的委托律师在陈述完毕后,向着胡军的方向看了一眼。

以上的相关辩诉,都是胡军要求的。

通过辩护律师来进行陈述出来。

只是…

啧啧…

这种陈述,要不要脸?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先不说其他的。

单单说胡军和顺安有限公司的副总林长天有着利益往来。

既然有着利益往来,又陈述说不是因为利益往来而进行的徇私舞弊。

这些话说出来,谁信呀?

审判长和合议庭会采纳吗?

肯定不会!

为什么?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前就有着相关的利益往来。

在顺安有限公司副总林长天,向你输送着利益的时候。

你在不拒绝的情况下,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对方的相关性委托。

要不然的话,一审和二审的判定为什么会那么大?

伱能不能合理的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扰乱社会公序?

胡军的这种说法的确是可以进行一定的辩护。

但是法院不会认同这种情况,因为法院方面,通过客观的事实依据,就已经认定了你的主观表现。

为了确保法院不认同,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允许后,开口陈述

“我方认为,被告方胡军的委托律师的陈述应当予以驳回。”

“并且我方认为,对于胡军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处理,顶格判决!”

“原因如下”

“我想请问被告人胡军一个问题。”

“在一审判决时,为什么我列举出来了那么多的事项,作为当时审判长的你并没有进行采纳,而且恼羞成怒的把我驱逐出庭审?”

“在我已经很清楚的陈述我所拥有的辩护权,为什么你仍然要使用审判权,对于我进行驱离?”

“当时关于起哄和扰乱社会公序这两个最重要的判定点。

在陈述的过程中,我和当时的公诉方进行争辩的时候。

你为什么在庭审场上没有陈述出倾向于公诉方观点的依据?

在庭审上拥有辩护权,是每个委托律师的权利。

你为什么剥夺我作为委托律师的权利,禁止我在庭审场上进行陈述?

你在当时说我扰乱了庭审的秩序,我们可以现场看一看,当时庭审的录像我有没有扰乱庭审的秩序!

那么我想在最后请问一句,当时你将我驱离出庭审的想法,到底是什么?”

“这些问题,请问被告方胡军进行回答!”

胡军保持着沉默,没有开口。

这些问题他回答不了,也不能回答。

苏白继续进行陈述“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是想要完全把受贿与判决分开。”

“可是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林长天为什么要找到你进行贿赂?”

“按照林长天在执法方审查时的口供中的陈述,他是为了以后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

“那么林成天在法院办事,能够方便一点,是不是让被告人胡军办事方便一点?”

“很显然!”

“受贿和判决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被告人胡军以及其委托人单纯所说的,两者不存在必然的相关联系。”

“再有,我方认为,在本次的判决中,对于胡军的判决过轻的因素,是按照林长天所陈述,和检方调查出来的事实证据表明。”

“他对与胡军有着多次的贿赂情况,并且每次的金额在三万以上。”

“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应判决胡军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通过情节来看,胡军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是巨大的,几乎每一次受贿都有着一次具有倾向性的判决。”

“并且这些判决都是倾向于顺安有限公司,是胡军个人或者是胡军向其同事,请求其同事,在判决当中倾向于顺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