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所谓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平时没什么用,但到了关键时刻这个机构的作用就显现出来,足以凌驾于政府之上,后来港岛实行的也是类似的制度,明明这件事他们不对,但那些法官就说他对,你不服都不行。
刘琅不是反对这种制度,毕竟港岛采用的是西方法律,两制就显现在这上面,但作为一个地区的司法机构必须要由港岛人来担任,可事实上恰恰相反。
港岛的司法界长期被非港岛籍法官所掌控,这些自由派法官大多都有外国国籍。
在前世刘琅看过相关的消息,二零一六年新一届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十七位大法官中仅有两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
港岛的司法界一直都是被外国人控制的,原因和英国殖民时期的历史有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直到刘琅重生时都没能得到解决。
所以港岛的司法裁决,都受制于外国人价值理念,早在二零一四年,港岛的占领中环事件中,就发生了颇受争议的“七警察事件”。
其实事实层面是没有争议的,港岛分裂头目在这些事件中向十一名警务人员泼粪水和尿液挑衅,之后拒捕。
警察在受到袭击和侮辱后,发生了殴打曾健超行为并被拍到,曾健超伤无大碍但拒绝拍照记录伤情,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外籍法官杜大皮判决,七名警察被判监禁两年,而那个头目获判监禁五个星期且获准用三百元得到保释。
这是个什么判决?如果相同的事情在英国发生,恐怕这个头目连站着接受判决的机会都没有,直接能被打残废。
当时警察一方的律师表示,作为律师,他遵守法院的判决,但他实在忍不住要谈一下自己的感受:“这两年的刑期我认为是太重,如果我们回望一些过往的案例,关于袭击引致人身伤害,最轻的是社会服务令,之后可以判两、三个星期,甚至于两三个月监禁,跟两年这个刑期是有比较大的距离。
大家记得扔砖的案子,一个涉事的年轻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一些人会觉得,原来扔砖,破坏我们的社会公益,破坏我们的社会安宁,随时可能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
他认为警察当然应该遵守法院的判决,但他也希望大家能够和他一起去想一想,可是这说的这些话根本没用,
港岛的司法判决有一个特点:哪怕一个人实际采取了暴行,只要他打着民主和争取人权的旗号,就会被法律所偏袒;与之相应的是警察却只能谨小慎微,但何谓民主?你上街破坏公物,防火抢劫这些行为也要归类于此?
相比之下,美国警察在二零一一年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对试图攻击他们的示威群众可是毫不手软的。
从背摔、拳击、飞踹到扔出围栏,所用的招式都是格斗技巧,然后就地拷住,甚至连那些已经服软的示威者都被要求趴在地上被警察喷辣椒水,最后能怎么样?警察就是执行公务呀!我没掏枪就不错了,还想咋地?